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677号之一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6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某达成和解,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