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677号之一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6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某达成和解,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