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520号 原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沿江工业园区蛟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主张被告返还钢材,《场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场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XX园XX路XX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在合同中所作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被告出租给原告的场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