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8120号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6号楼易司拓大厦6楼及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6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