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8120号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6号楼易司拓大厦6楼及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6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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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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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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