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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981民初1286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