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981民初1286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