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6560号
原告:四川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四川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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