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5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现代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现代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民终13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陕西现代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469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陕西现代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履行案件款,被执行人陕西现代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案件款16469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0元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现代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24839元。现该案件款已履行完毕。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民终13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全部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25执8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2月30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