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2126号
原告:山东巨洋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843601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龙兴街192号1幢4层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6816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巨洋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巨洋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巨洋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