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强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强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央启平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5461号之一 申请人:***强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跃进路11号煤矿机小区28-4-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央启平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朱家房子村一区2排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强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央启平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38700.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央启平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38700.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