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2624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三里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老地房村委会半坡寨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2624诉前调确5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379307.00元(包含缴纳执行费:5507.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依法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5年03月06日、2025年06月13日、2025年07月12日、2025年08月04日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工商总局、人行信息,查询到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制液车间搅拌机18套、一次压滤机18套、二次压滤机18套,锰四厂、锰五厂、锰六厂(四、五、六车间)内的阴极板、阳极板及铜排,本院对上述财产已进行司法查封,未查询到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司法冻结了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鉴于本案实际,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复工复产,对查封的上述财产不便于处置。2025年08月0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鉴于本案实际,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复工复产,对本院查封的上述财产不便于处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不在继续进行,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