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24民初2918号
原告:衡东县乔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吴集镇五里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4245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三里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90314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东县乔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衡东县乔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东县乔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7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327元,由衡东县乔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