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破申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42643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泰南镇三里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州市鱼米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985503131,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丁**(通扬河北岸)8区1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以泰州市鱼米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泰州市鱼米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
经审查,本案系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查的“执行转破产”案件,且泰州市鱼米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泰州市鱼米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判长 吴 翔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思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