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2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一段246号水润东都A区一期2幢2(F)1-8、1-9、1-10、1-11、2-3、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三里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环城西路451号(火烧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5.12元(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322.56元,由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2.96元(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951.48元,由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敏 审 判 员 彭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