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

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三里港。
法定代表人:韦龙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莉,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二港桥村9组。
负责人:杨德喜。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常德仲裁委员会(2021)常仲调字第722号调解书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祁圣友
审 判 员 龚哲羲
审 判 员 王进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磊磊
书 记 员 张 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