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36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经常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悦,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三里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426432。
法定代表人:韦龙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国,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里港防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悦、被告三里港防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276892元(后续金额待鉴定后另行增加),并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76892元(后续金额待鉴定后另行增加),并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为“被告支付工程款17689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承包了变更在梓潼县经开区的绵阳正大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饲料厂中的部分项目,施工内容为16个原料方仓标高12米至27.8米仓壁滑膜施工,口头约定合同总价450000元,待施工完毕后一次性支付,工程验收后,被告仅支付173108元,余款多次讨要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由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后,分包给被告三里港防腐公司,原告主张自己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自始至终同宋吉中在联系,事后的工程款催收亦是向宋吉中在主张,而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所述的工人的工资,全部由被告直接支付,且否认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宋吉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仅起诉本案被告,明显不当,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7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朝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