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

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执1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三里港。
法定代表人:韦龙泉。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二港桥村9组。
负责人:杨德喜。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中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睿
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