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

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柏冈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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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3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三里港。
法定代表人:韦龙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亭,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丽,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柏冈,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柏冈及被申请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5689号民事判决,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柏冈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柏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李建宏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