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605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1民终56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一、支付货款200125元;二、支付货款1258元;三、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5933.99元(以171593.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标准,自2022年1月30日计算至2024年8月30日止为24602.21元;以29789.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标,准,自2023年10月19日起算至2024年8月30日止为1331.78元);四、并承担执行费3264元,以上共计230580.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230580.99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