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06执3296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商贸(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商贸(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06民初434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商贸(武汉)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万元、利息5612.39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9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37529.39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