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491民初4685号
原告: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4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龙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