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4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黄海**路**#**楼**室,机构代码:9132090272522795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26岁,汉,住盐城市市。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盐城市新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