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勘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勘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6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经济服务中心225-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经济服务中心223-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对坐落于津南区***,宗地编号为津南(挂)2020-09号土地享有的各项权益,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外,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