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6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经济服务中心225-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经济服务中心223-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对坐落于津南区***,宗地编号为津南(挂)2020-09号土地享有的各项权益,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外,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