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达尔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4164号 原告:***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310422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生,住湖南省汩罗市。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383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36.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