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22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昌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73,442.1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任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