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泸州泰合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2民初4024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令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令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令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令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泰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蓝安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9734631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聚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9041629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会信用代码9151000201828074P。
法定代表人:周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祖剑,男,系第三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与被告泸州泰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泰合投资公司)、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佳凌劳务公司)、***、***、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铁建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28元,减半收取计6,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向勇
审判员***
审判员罗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党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