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222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昌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22,44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任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