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川1825执616号
***、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
***与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0752.00元(其中劳务费67600元,案件受理费315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双方自动履行到位55000元,其中,本金55000元,利息0元,***行金0元,未执行到位的126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案件受理费3152元及执行费961元,共计4113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川18民终1147号民事调解书及(2017)川18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