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4民初653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嘉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437号综合办公楼2-4号(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嘉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