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11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66********,男,1966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牛石镇喻坝村5组。
被执行人:四川展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53YL05D,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明星南路89号时代广场A座9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4)川111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展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支付劳务报酬17,6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1.00元、本案执行费165.00元。被执行人四川展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展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76.00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展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家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