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3169号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街道北街2-10号1-6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展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明星南路89号世代广场A座9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展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2025年4月11日,本院收到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3元,由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