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

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与成都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735号

原告: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承翚,董事长。

被告: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江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李亮,重庆巴渝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