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735号
原告: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承翚,董事长。
被告: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江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李亮,重庆巴渝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