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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一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8587号之一
原告:天津二一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区一区18-112三层(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泰进道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二一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二一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二一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二一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计2258元,保全费1592元,共计3850元,由原告天津二一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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