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道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蜀道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22民初468号 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红格镇红格村第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3WBWN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106655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1696755。 被告:四川蜀道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4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7EK11X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道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项目内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等停止损害、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20万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盐边县****年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租赁集体土地在红格镇***建设的项目金峡谷—金沙江干热河谷珍稀植物园等开发风景旅游度假和康养产业。2021年期间被告四川蜀道集团的***高速第***标修建临时道路、隧道排石场垮塌等因素,导致原告项目内的蓄水池严重损害不能使用、引水工程无法恢复且永久性断水、河道被碎石堵塞、育苗基地毁损、道路及堡坎等毁损、林木被掩埋、原告项目一期部分珍稀植物毁损等等,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河道改变现状和原告项目原地貌,严重影响项目的规划和商业定位,给原告带来了及其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原告为解决纠纷与红格镇政府及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盐边县老慢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