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02民初2279号
原告:江苏宸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女,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宸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宸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宸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宸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3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385元,由原告江苏宸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