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索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初727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索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卓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林,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袁树伟。
原告孔玮诉被告东莞市索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徐新
审判员  薛荣
审判员  雒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