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23号
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砂子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
法定代表人:袁树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孔玮诉被告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余 杰
审判员 熊艳红
审判员 赵千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