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赤壁市供电公司、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24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张巷村66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11198302062327。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赤壁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徐唐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鄂军,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
法定代表人:袁树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孔玮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赤壁市供电公司、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赤壁市供电公司、江苏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余 杰
审判员 熊艳红
审判员 赵千喜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周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