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1民初5200号
原告:北京中和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城区安定门大街**号雍和大厦**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竭力文化活动策划有限,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明月**巷**号之**首层首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和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创意策划公司)与广州竭力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竭力文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中和创意策划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和创意策划公司撤回对广州竭力文化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中和创意策划公司依法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和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三元由北京中和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