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文忠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德市文忠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铭扬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建德市文忠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德市文忠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德市文忠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德市文忠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3元,减半收取11291.5元,由上诉人建德市文忠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负担2866.5元,由上诉人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425元。两上诉人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