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3025民初134号
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62300***********,公司住址:夏河县拉卜楞镇。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身份证号:623001************,住址:甘肃省夏河县民政局家属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州桑曲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
用统一代码:9162302***********,住址:夏河县民族用品
商城。
法定代表人:久麦加措,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州桑曲房地
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
州桑曲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3.96元,减半收取4556.98元,由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群曾召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才让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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