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3001民初223号

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拉卜楞寺镇扎西盖热2号民政家苑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安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萱,系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男,回族,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男,回族,住甘肃省合作市。

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62.5元。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