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5民初9号
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夏河县拉卜楞镇。
法定代表人:周安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丽,甘南拉卜楞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州桑曲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夏河县民族用品商城。
法定代表人:久麦加措,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南州桑曲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工程欠款331396.18元并判令被告承担该款项20%的违约金至给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6月15日在夏河县签订了被告位于玛曲县德吉家园商、住楼的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该家园开发的土建和安装工程,约定合同总价为2092.55万元,开工日期为2012年6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4日,工程款给付为开工前付30%、中期付40%、工程完工付30%。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全的完成了该合同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并已经完全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后剩余531396.18元未给付。该笔工程欠款已经过去数年之久。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笔欠款,并于2019年10月27日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5日被告法人自愿承诺将该笔工程331396.18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后向贵院撤回起诉。截止起诉前,被告都未将该笔工程款项给付完毕。综上所述,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第八条、原告和被告给付承诺书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甘南州桑曲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址不明,联系电话并非本人,导致案件材料无法送达,被告主体资格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0.9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 万 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三代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