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3001执1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甲、***乙与被执行人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甲、***乙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专款762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摄于法律威严,于2020年4月29日自动履行案款76240元、案件受理费8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01元,申请执行人***甲、***乙于2020年5月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19)甘30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甲、***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44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夏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