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11981号
原告:深圳市富宏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美社区园岭路志泫翰园岭工业园H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4774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泰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盛佳道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2393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富宏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通泰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立案。原告深圳市富宏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宏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