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7484号
原告沈阳合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童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爱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合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沈阳合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合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合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0.00元,减半收取计5655元,由原告沈阳合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