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执3815号
申请执行人: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6716250726T,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君临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严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1690403762X,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工业区浦洲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必华。
申请执行人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06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期内利息115616.4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并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二、被告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案律师费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27元,减半收取2486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63.5元,由被告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早已不在原址经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持有信息;
四、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必华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晓东
审判员 张同德
审判员 池仲旺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