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旭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民初2221号

原告:***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严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实际经营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必华。

原告***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方公司)与被告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琳、陈尧,被告考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合计418082.16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共计418082.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一起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5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年利率5%,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并约定了罚息及违约责任等。当日,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合同》,将年利率变更为15%,并对利息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分三次向被告支付共计500万元借款,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考越公司答辩称,该公司确实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利息计算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是否欠利息11万元需要庭后核实;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罚息,正常的借款利率应该为年利率10%;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导致被告还款产生逾期,原本双方商议继续签订借款合同,但未续签成功。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合同、转账凭证及收据、利息罚息计算表、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被告方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7日,旭方公司作为甲方,考越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0万元,借款用途经营周转;借款利率为年利息5%,借款期限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如提前还款,利息按比例计算;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约定利率的二倍加收罚息,同时乙方必须承担因违约发生的甲乙双方一切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后双方再次签订《借款(补充)合同》,约定变更原借款合同第三条借款利息,原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变更为年利率15%;利息支付方式为:(1)10%利息为现金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为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500万*10%/365*实际借款天数198天)合计271323.8元;(2)5%利息(2019.6.17-2091.12.31)共计135616.4元,归还本金时一并汇入旭方公司账户;(3)如提前还款按比例计算;原借款合同除第三条外,其余条款不做变更,仍然有效等等。2019年6月17日,原告先后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合计500万元,被告当日出具《收据》,收款事由为借款。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期内利息合计291232.8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为进行本案诉讼,原告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基本律师代理服务费1万元等等。2020年4月1日,原告向该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1万元,该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费发票。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5月18日当庭表示需要对于支付利息的情况进行核实,本院要求其7日内提交相关支付凭证,逾期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截至2020年6月22日,被告仍未提交任何说明材料或证据。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补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出借款项,现借款期限届满,考越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故原告按照约定向其主张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照115616.4元主张借期内剩余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罚息及律师费,因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有权按照约定利率的二倍即30%加收罚息等费用,且被告应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现原告主动将逾期利息及罚息的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并根据实际支出主张1万元律师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被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核实还款情况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期内利息115616.4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并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案律师费1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27元,减半收取2486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63.5元,由被告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珊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