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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某有限公司督促程序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京0106执3412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贾某与某有限公司督促程序一案,(2024)京0106民督XX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确定: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贾某支付工资84583.84元。申请费638.2元,由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人行、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银行账户共十五处,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某有限公司2比例为4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5.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某有限公司3比例为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6.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某有限公司比例4为56%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民督XXX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6?9*** 审判员?6?9*** 审判员?6?9***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6?9*** 书记员?6?9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