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2401民初3177号
原告: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河南街晨光委***组,现下落不明。
原告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某支付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工程款645660元及利息;2.判令李某某支付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李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系挂靠关系,2010年10月3日,李某某以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省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签订《全业务接入工程延边地区第三批次大石头等5个小区传输介入管道施工合同》,其后李某某将其承包的部分施工工程转包给***,工程竣工后李某某向***支付了部分施工工程款,但扔欠***施工工程款633470元。2015年1月4日,***将李某某及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诉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年3月18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支付***工程款633470元,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对该笔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7月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吉2401执***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存款645,660元,并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吉2401执***-*号民事裁定书,将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32600元扣划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其余款项正在执行中。因此给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造成经济损失332600元。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利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向李某某行使追偿权。
李某某未答辩。
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院(****)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给***工程款633470元,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对该笔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2.本院(****)吉2401执***号执行决定书,证明延吉市法院执行决定要求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633470元,并查封了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证据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本院执行局通过建设银行长春繁迎路支行将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2600元扣划到本院执行局账户。
证据4.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转账凭条,证明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共分四笔已支付给李某某涉案工程款,与李某某已结算完毕。第一笔是在2013年2月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向李某某汇款497614.49元,第二笔是在2013年4月3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向李某某汇款49950元,第三笔是在2013年9月27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向李某某转账支付54620.27元,上述三笔款项合计602184.76元,第四笔是扣划李某某应缴税款31285.24元,上述合计是633470元。
证据5.本院2015年10月21日的庭审笔录一份,证明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已支付给李某某全部工程款,与李某某的工程款已结算完毕。
本院认为,李某某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举出的5份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但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举出的第二份证据不能证明本院查封了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事实,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举出的第四份证据不能证明扣划李某某应缴税款31285.24元的事实,故对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的以上两个证明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证明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2015年10月21日的庭审笔录记载,李某某认可其与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已结算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院已生效的(****)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中认定“李某某借用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施工资质承揽工程,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允许李某某借用其资质,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判决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对李某某应付给***的633470元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李某某行使追偿权,但应以其实际支出为限。在本院执行中,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被扣划的银行存款实际为332600元,故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645660元追偿款,本院支持其中332600元。关于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利息应自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之日起计算,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于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李某某承担其本次诉讼聘请律师的代理费,本院认为,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法律亦无此规定,故对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追偿款3326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2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李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7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