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8266号 原告: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起重工业园区巨人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67206162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4元,由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