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初31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和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
法定代表人:邢翰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友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烨,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郭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钢铁有限公司、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鲁14民初318号民事裁定,查封山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其中查封山东****钢铁有限公司以5200万元为限。在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本院查封山东****钢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开立的16×××44账户。被保全人山东****钢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供价值6000万元的钢材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16×××44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钢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16×××44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文杰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叶楠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照健